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昌九高速共青互通共青大道與高速連接線增設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兩處信號燈電警等設施項目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名稱 | 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昌九高速共青互通共青大道與高速連接線增設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兩處信號燈電警等設施項目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 |||
項目簡介 | 本次評價對象所在路段屬于G532,公路管理機構為南昌北管理中心,屬于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管轄。 增設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兩處信號燈電警等設施項目是一個系統性強、牽涉面廣的系統性工程,該工程施工路段全線均位于共青城市,中心樁號K644+340,僅對兩路口進行施工,主要是在兩個路口設置電子警察及智能主機、電警、卡口、流量檢測、補光燈、爆閃燈、桿件基礎、標線標牌等以及新增雷達。 該項目工程主要涉及外場子系統施工(含立桿基礎施工、布線施工、供電設施安裝及立桿構件安裝)、系統集成、系統調試(子系統調試及全系統總調試)及系統測試等環節。因項目施工過程涉及基坑開挖,有可能涉及相關路段輔助設施、道路路肩等的調整與施工。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西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企業委托江西贛昌安全生產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對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增設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兩處信號燈電警等設施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工作,以保證項目的合法合規及相關手續要求。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按照《安全評價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規范的要求,成立評價組。自2024年3月開始,評價組完成了風險分析、資料收集、現場勘查和類比調查等前期準備工作,并制定了評價實施計劃;評價組在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分析了該項目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在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基礎上,根據該項目的生產工藝、功能區域特點,劃分了評價單元,并針對劃分的評價單元選擇了相應的安全評價方法進行了逐項分析、評價,提出了相應的預防和控制對策措施;于2024年12月完成了安全評價報告初稿,初稿經評價組校核、內審、技術負責人審核、過程控制負責人審核和總經理初審等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后,交與建設單位溝通,評價組根據建設單位和評審專家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修改,于2024年12月完成了本評價報告。 | |||
評價人員 | 職責 | 姓名 | 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 從業登記 編號 |
項目負責人 | 趙俊俊 | S011035000110201000593 | 029041 | |
項目組成員 | 趙俊俊 | S011035000110201000593 | 029041 | |
羅明 | 1600000000300941 | 039726 | ||
徐志平 | S011032000110203000975 | 040952 | ||
報告編制人 | 趙俊俊 | S011035000110201000593 | 029041 | |
報告審核人 | 劉求學 | S011044000110192002758 | 036807 |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王東平 | S011035000110202001266 | 040978 | |
技術負責人 | 邱國強 | S011035000110201000597 | 022186 | |
發現的問題及安全對策措施 | (1)在采取本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建議后,并建立專項施工方案,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能保證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安全。 (2)經分析該路段設置的兩處信號燈,會導致車輛有可能集中短暫或者極端情況下長時間停留在共青支線上跨橋上,該橋梁全長127.04m,因該橋設計荷載為公路Ⅰ級,允許最大車重為55噸重。本次評價未進行荷載試驗,無法得知該橋梁的承重情況能否滿足要求,以該橋目前的現場勘查現狀及2024年9月2日對于該橋梁的檢查結果看,該橋的現狀較好,在橋梁處應設置限重標識,并建議本次設置的信號燈采用紅綠燈綠波路段形式,保證路面盡量減少車輛停留。 (3)中標方編制了項目施工方案,施工作業在保障施工人員、設備和車輛運行安全的前提下,考慮了施工作業與現有國道及高速公路相互影響,應在施工前進行完善,并采納本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建議。 (4)安全措施及應急措施在施工方案中有提及,應在施工前進行完善,并采納本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建議。 (5)施工方案中施工工期未進行詳細細化,應進一步細化。 | |||
評價結論 | 通過對增設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兩處信號燈電警等設施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將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進行了全面分析之后,再根據單元劃分原則和方法劃分出評價單元,采用安全檢查表法(SCL)、預先危險分析法(PHA)、專家評議法、魚刺圖事故分析法等評價方法進行了定性和定量評價,確定了該工程的危險(危害)程度,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作出了安全評價結論。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及其評價結果 1、主要危險物質 該工程在施工作業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化學品為:乙炔、氧氣。 2、主要危險有害因素 該工程主要危險因素包括:機械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車輛傷害、坍塌、火災和爆炸、容器爆炸、灼燙、起重傷害等。 該工程主要有害因素包括:粉塵、噪聲與振動等。 該工程自然條件方面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包括:地震、雷擊、暴雨、洪水、高溫、大風等。 3、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辨識,該工程不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辨識結果 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2019年修改)》(住建部令[2018]第37號),經過辨識,本項目不涉及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不涉及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增設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兩處信號燈電警等設施項目涉及吊車(起重機械)進行立桿安裝工程屬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步驟。 二、各單元評價結果 該工程各評價單元使用的安全評價方法及評價小結見下表。 該工程各單元的評價結果 序號評價單元評價方法評價結論1. 建設程序合法性單元安全檢查表法采用安全檢查表對建設程序合法性進行檢查,該單元共檢查7項,部分符合要求,其余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中標單位已編制項目施工方案和相應的施工驗情和意外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本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建議后建設程序合法,該單元安全風險程度是可以接受的。2. 工程施工選址單元安全檢查表法、專家評議法采取安全檢查表法評價,該評價單元共檢查5項,全部符合,即該工程選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采取專家評議法評價,該工程施工滿足《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3. 交通組織方案單元預先危險分析法通過預先危險性分析,交通組織方案中存在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為車輛傷害,危害程度為Ⅲ級,需立即采取措施。4. 工程施工及對現有設施運行影響單元安全檢查表法、專家評議法1、采取安全檢查表法評價,該評價單元共檢查6項,均符合要求,即該工程施工滿足《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路路線設計規范》(JTGD20-20117)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D81-2017)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2、施工對現有G532國道附屬設施造成破壞等危險因素有可能對現有高速公路運行安全造成影響。在采取《增設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兩處信號燈電警等設施項目施工方案》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后,對高速公路等現有設施運行造成的風險是可以接受的。5. G532國道運行對施工影響單元專家評議法該工程施工滿足《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公路路線設計規范》(JTGD20-20117)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JTGD81-2017)的相關要求。工程施工在采取《增設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兩處信號燈電警等設施項目施工方案》和本報告后文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后,現有高速公路運行對施工造成的風險是可以接受的。6. 特種設備單元預先危險分析法通過對特種設備單元的預先危險分析,可以得出特種設備單元的主要危險因素為壓力容器爆炸、起重傷害等,其危險等級為Ⅲ級,一旦發生事故,危害程度較大;采取上述措施后,風險是可控的,故該單元安全風險程度是可以接受的。7. 電氣系統單元預先危險分析法采用預先危險分析法(PHA)對電氣系統單元進行評價。可以得出該單元發生火災、觸電事故危險等級均為Ⅲ級,一旦發生事故,危害程度較大。發生其他傷害(雷擊)事故危險等級為Ⅱ級,屬于臨界的,處于事故狀態邊緣,采取上述措施后,事故是可控的,暫時尚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應采取措施予以排除。8. 作業環境單元安全檢查表法使用安全檢查表對該工程的作業環境單元進行了6項檢查,全部符合要求,故該單元安全風險程度是可以接受的。9. 工程安全管理單元魚刺圖事故分析法該工程在施工時設有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分管安全事項。結合魚刺圖事故分析,在對該工程安全管理時,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以上7項因素,杜絕因管理失誤引發生產安全事故。10. 施工方案評價單元專家評議法該工程施工方案在采取本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建議后能保障工程施工活動的安全生產,建議完善施工準備及質量保證措施等方面的內容。11. 應急管理評價單元專家評議法該工程應急方案在采取本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建議后能保障工程施工活動應急救援的需求,能保證施工過程及交通安全組織的合理性和可行性。12.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元安全檢查表法使用安全檢查表對該工程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元進行了8項檢查,部分符合要求,在采取本報告提出的對策措施建議后該單元安全風險程度是可以接受的。三、評價結論 綜上所述,本評價組認為: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增設高速路口南昌和九江方向兩處信號燈電警等設施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充分落實施工方案和本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后,其風險可以接受的,能夠滿足安全條件。 | |||
現場工作時間 | 2024年12月-2025年2月 | 報告提交時間 | 2025年2月12日 |